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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唐人经纪及状师方宣布胡歌肖像和姓名权案维权情形说明,示意胡歌诉“誉诺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一审胜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未经胡歌先生赞成,为宣传公司及品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略了胡歌先生的肖像权,应肩负侵权责任,并依法判令该公司删除、销毁侵权物料,延续十日宣布致歉声明,赔偿胡歌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用度30000元。
另一方面,胡歌诉“昌茂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一审胜诉,法院依法判令其住手侵权行为,删除、销毁侵权物料,向胡歌先生揭晓致歉声明,并赔偿胡歌经济损失600000元及维权用度25000元。
最后,状师提醒民众:有关胡歌先生的任何商业信息,均以委托人通过官方渠道宣布的为准:任何以影视剧剧组、节目组名义对相关主体使用胡歌先生的肖像、姓名举行“品牌推广”“品牌助力”等行为的授权,均为非法授权:任何主体依据前述“非法授权”对胡歌先生肖像、姓名的使用行为,均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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