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天价殡葬费”:不知情“被消费”可以不付账

  法官就四类“天价殡葬费”给出建议 不知情“被消费”可以不付账

  本报4月11日刊发《北医三院太平间收费太离谱》报道后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针对殡葬行业四类不合理的“天价殡葬费”,北京四中院法官提供了一些建议。

  遭遇不知情却“被消费”时

  消费者办完丧事结账时才被见告接受了相关服务内容。

  凭证《民法典》划定,有用的民事执法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示意,当事人的意思示意纷歧致的民事执法行为无效。条约当事人已最先现实推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填补订立条约手续,也可住手订立条约。一方或双方因接受推行而取得的财富应返还给对方,此外造成条约不确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消费者因并未选择购置服务的真实意思示意,该部门条约自始不确立,消费者也无需肩负响应的支付义务。

  遭遇诓骗消费时

  个体殡葬公司提供服务时只出示服务项目不出示价钱,恶意模糊形貌服务内容、服务价钱,待所有仪式完成后视家族身份坐地起价。

上海生活保障物资屡曝质量问题?免费不等于免责!

半月谈评论员 何欣荣 周蕊  疫情期间,上海多个街镇在发放生活保障物资大礼包的过程中,被居民投诉存在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对于上海这样一座2500万人口的超大城市而言,保供工作意义重大,政府发放的生活物资免费大礼包不容有失。

  凭证《消费者权益珍爱法》第八条划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真真相形的权力。消费者有权凭证商品或服务的差异情形,要求谋划者提供商品的价钱、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品级、主要因素、生产日期、有用限期、磨练及格证实、使用方式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用度等有关情形。部门商家事先不见告相关服务和尺度,造成信息纰谬称,侵略了殡葬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属诓骗行为,消费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取消该消费行为。

  遭遇捆绑消费时

  部门商家在需要的停尸、洗濯、搬运等服务中捆绑销售高价鲜花、寿衣、挽联等,否则不予提供服务;或强迫消费者购置“一条龙服务”,否则在各环节阻挠,并以种种不吉祥的说辞让消费者尴尬而不得不购置分外的殡葬用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划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实行的民事执法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取消。因此,若殡葬商家以需要的服务为胁迫手段,使消费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消费条约,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取消条约。

  商家违法执行价钱垄断时

  个体殡葬公司未按划定以政府订价出售殡葬产物或服务,由于政府订价不属于执法、行政律例的强制性划定,故消费条约自己并非无效。

  凭证《价钱法》第四十一条划定,谋划者因价钱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谋划者多付价款的,应退还多付部门;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肩负赔偿责任。若是消费者因此多付价款,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介入羁系。若发现价钱垄断损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消协也应起劲推行公益诉讼法定职责。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秦晋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