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中新社天津3月18日电 (杨子炀)18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然宣判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副主席李伟受贿案,对被告人李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伟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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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伟先后行使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元和小我私人在房地产开发、煤炭购销等事项上提供辅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6万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伟的行为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动交接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门受贿犯罪事实;揭发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显示;认罪悔罪,起劲退赃,赃款赃物已所有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讯断。(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