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致条约无效人为还用发吗
本报讯(记者张嫱)员工入职时学历造假,单元是否应支付人为?日前,青岛市劳悦耳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虽然员工学历造假认定为无效条约,但员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元应当支付劳动待遇。
2020年11月1日,李某应聘青岛某食物公司销售岗位,谎称自己为本科学历,与公司签署了3年劳动条约。2021年8月,李某提出告退,食物公司未支付其2021年7月和8月人为,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令食物公司支付这两个月的人为合计8274元。
庭审中,食物公司认可欠发李某2021年7月和8月人为8274元,但李某的岗位学历要求为本科,经学信网查询李某并未取得本科学历,凭证公司规章制度,李某学历造假导致公司提供了与其学历不匹配的岗位,故双方签署的劳动条约无效,李某应返还因学历造假而多获得的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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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为,自己虽然非本科学历,但事情能力能够胜任岗位要求,2021年7月和8月提供了正常劳动,理应获得响应的劳动待遇。
仲裁委以为,食物公司招聘时设定的岗位要求为本科学历,李某谎称其相符要求,食物公司才与其订立劳动条约,李某存在敲诈行为。依据劳动条约法第二十六条划定:以敲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调换劳动条约的,双方订立的劳动条约无效。
但依据劳动条约法第二十八条“劳动条约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出劳动的,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待遇”的划定,李某2021年7月和8月提供了正常劳动,食物公司仍有义务支付其人为。
最终,仲裁委裁决食物公司支付李某两月人为共8274元。
【编辑: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