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坊市制相配套的是夜禁制,唐朝执行严酷的夜禁制度——
对唐朝的“自由与开放”不宜一厢情愿想象
若是我们是穿越到宋朝的现代人,在宋朝的都会里行走,将会发现,宋朝都会的形态,跟我们熟悉的现代都会并没有什么基个性的差异:都是街巷交织纵横、四通八达,市民自由往来;临街的修建物都刷新成商铺、酒楼、饭馆、客邸;每个商铺都打出醒目的广告招牌;天黑,店家掌灯营业,灯烛辉映;有的商家还安装了广告灯箱,夜色中稀奇耀眼。这样的都会形态,我们称之为“市井制”。实在,我们也不用穿越时空,睁开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便可以明了到宋朝东京市井的繁盛。
在市井制形成之前,中国的主流都会形态是坊市制(里坊制)
不要以为市井是自古皆然的。在市井制形成之前,中国的主流都会形态是坊市制(里坊制)。典型的坊市制,兴起于北魏,壮盛于隋唐,是古代政府严酷根据礼制、运用权力人为塑造政治型都会形态的体现,以北魏的洛阳城、唐朝的长安城为代表。
洛阳与长安都有方方正正的城墙笼罩着,政府再将城墙内的都会切分成若干个工致的方块,其中大部门作为住民区,叫做“坊”;个体作为商业区,叫做“市”。北魏时洛阳城,每三百步建一个坊;唐代的长安城,共有一百零八坊和器械二市。
每个坊的周围都修建了围墙,与外面的大街、大道相隔离,严禁住民翻墙,《唐律疏议》划定:“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从沟渎内收支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政府也严禁住民损坏坊墙:“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若有犯者,科违敕罪,兼须重罚。”坊墙若是坍毁,政府会要求坊内住民实时修复:“诸街坊墙,有损坏,宜令取两税钱和雇工匠修筑。”
各个坊内部,建有十字形街道,从而将坊划分成四个区域,犹如一个伟大的“田”字。“田”字内的四个区域又各建十字形的巷、曲,犹如一个小一点的“田”字。这样,一个坊被细分成十六个栖身点,住民的住宅就漫衍在各个栖身点中。这即是北魏—盛唐时期一个规范、完善的坊的结构,宛如一个大“田”字套着四个小“田”字。根据北魏-隋唐时期的礼制,里坊还执行“四民异居”的隔离栖身制度,差异身份的住民被放置在差其余坊内栖身。
里坊之内,住民不得私自开设商铺
隋朝时,隋文帝驾幸汴州(开封),“恶其殷盛,多有奸侠”,便任命能吏令狐熙为汴州刺史。令狐熙上任后,着手整理都会:“禁游食,抑工商,民有向街开门者杜之,船客停于郭外星居者,勒为聚落,侨人逐令归本,……令行阻止,称为良政。”向街开门、临街开铺的行为,在坊市制下是不允许的。所谓坊市制,即“坊”(住民区)与“市”(商业区)脱离开来,唐朝的长安城内,商业区漫衍在都会主干道——朱雀大道两侧的器械二市。长安住民想买器械,通常要跑到器械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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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也是一个封锁空间,也有高墙笼罩,并执行严酷的开闭市制度:“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散市后即关闭市门。甚至市中百货的价钱,也由政府委任的市令决议。
坊市制下的都会名目,高度整齐同等,一切井然有序,就如一个伟大的围棋盘,以是唐朝诗人这么形容长安城:“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显然,只有完全靠人为设计并以强力维持,才气保持这样的都会形态。任何自觉“生长”的都会,都不能能是这个样子。
夜禁制与坊市制相互配合,一个指向对市民流动时间的限制,一个指向对市民流动空间的限制
跟坊市制相配套的是夜禁制,唐朝执行严酷的夜禁制度:逐日天黑之后,长安城的街鼓响起,城门与坊门会准时关闭,“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捶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捶,坊门皆闭,禁人行”。所有住民都被限制在各个坊内,禁绝上街晃悠。坊外街道执行宵禁,你偷偷溜出坊外大街,即为“犯夜”。按《唐律疏议》,“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
只有在“公务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的情形下,“犯夜”的行为才可免于追究,但执法同时又划定,“公众之事须行,及私人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有紧要事需要夜行的人,必须持有官府批准通行的“公验”,否则,会被巡夜的金吾兵扣留下来。
为了向住民晓示夜禁时间,唐朝政府接纳了官员马周的建议,在长安城设置街鼓,以鼓声宣告夜禁最先:“旧制,京城内金吾晓暝传呼,以戒行者。马周献封章,始置街鼓,俗号‘冬冬’,公私便焉。”于是,街鼓敲响之后的长安城,犹如那时一首“鬼诗”所形貌:“六街鼓歇行人绝,九衢茫茫空有月。”
夜禁制与坊市制相互配合,以街鼓为统一触发机制,一个指向对市民流动时间的限制,一个指向对市民流动空间的限制,配合塑造了中世纪都会的井然秩序。
市民与商人若是要出远门,收支关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请通行证“过所”
唐代另有另一项限制市民长距离流动的制度:市民与商人若是要出远门,收支关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请通行证,这一通行证叫做“过所”。过所之制始见于汉,魏晋南北朝沿用,至唐朝时最为完整。
唐时过所的申请程序异常繁复:首先,申请人要请好担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里正说明出行的目的、时限,请里正向县政府呈牒申报;县政府收到申办过所的文牒之后,要对申请人举行审查,凡服力役限期未满或犯罪之人,不得申请过所:“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审查通过之后,县政府再呈牒送州政府的户曹审批。户曹逐项核查无误,才会给申请人发放过所。
过所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过所上面详细写明:1)出行人的姓名、岁数、身份和籍贯;2)随行职员(如支属、仆众)的姓名、岁数、籍贯、数目;3)携带物品(如牲畜)的名称、特征与数目;4)出行的时间、目的地;5)担保人是谁;6)离乡后本户的赋役由谁代承。经由关津、州县、军镇时,官府都要勘验过所。没有过所的人,不只不得通行,还会被抓起来;有过所、但过所挂号的信息与持有人现状不符者(好比说,过所挂号的马匹是三匹,但现实上你携带了四匹马),也不予放行。
甚至出行人在异地住店,也要验看过所。隋朝的一则敕令划定,“舍客无公验者,坐及刺史、县令。”辖区内若有旅馆吸收没有公验的客人,州县主座要连坐问责。此处的公验,是指官府发给的证实文书,其中包罗过所。前面我们说过,夜禁制下,有紧要事需夜行的人,须持有公验,这个公验亦相当于过所。
现在似乎许多人都在争说唐朝的自由与开放,但若是让习惯了逛夜市、吃宵夜,喜欢“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的现代人穿越到唐朝都会生涯,亲自体验一把坊市制、夜禁制与过所制叠加的滋味,不知道还会不会一厢情愿地想象唐朝的“自由与开放”。 (作者:吴钩 为文史学者)
【编辑:王诗尧】